网站规则
版本日期:2026年7月8日
本《网站规则》规定奥博拉卡® / Obolaka®平台的使用秩序,划分运营方与用户的职能,并说明服务早期发展阶段的典型交互场景。本规则与《用户协议》《隐私协议》《免责声明》及其他已发布文件一并适用。
核心原则:运营方提供货主与承运方需求撮合的信息技术服务。运营方不是运输合同一方,不是货主或承运人,在当前阶段也不保证实际运输、付款、货物安全、送达期限及用户之间交易的其他结果。
一、术语与平台法律地位
1.1 “运营方”指海南奥博拉卡科技有限公司。
1.2 “平台”指网站、程序接口、移动端及其他客户端,通过其提供撮合服务。
1.3 “用户”指注册自然人或经授权的企业代表。
1.4 “货主”指发布货物信息并寻求运输的用户。
1.5 “承运方”指发布车辆信息并表示可提供运输的用户。
1.6 “交易”指用户之间在运营方不承担承运人身份的前提下,就运输约定、义务、结算、单证及实际履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。
二、运营方身份与边界
2.1 运营方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意义上的在线平台经营者,提供注册、发布、检索、撮合、联系方式交换、通知、管理及与其他数字化功能相关的工具。
2.2 除与运营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,运营方不是:承运人;货主;货运代理人;报关代理人;保险人;支付机构;银行;收单机构;司机雇主;车辆所有人;货物保管人。
运营方不接收入库货物,也不从事装卸作业。
运营方不以承运人名义签发运输单、货运单及其他运输凭证。
运营方不控制路线、车速、司机作息,也不就驾驶行为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指令。
运营方不作为运输合同一方收取或处分运费。
2.3 使用“交易所”“匹配”“撮合”“市场”或“平台”等表述,若实际行为不构成受监管的承运或支付中介活动,不改变运营方的法律地位。
三、注册、账号与角色
3.1 用户应提供真实注册信息,保持更新,并妥善保管账号凭证。
3.2 用户可选择货主、承运方或其他既定角色。角色变更不免除其对已发布内容及对外义务的责任。
3.3 运营方可依法及依内部规则要求身份、授权、许可及其他必要资料。
3.4 违反本规则、法律,或存在欺诈、安全风险及合理投诉时,运营方可限制、暂停或终止访问。
四、货物与车辆信息发布
4.1 用户在限额内自行创建、编辑、隐藏和删除货物或车辆发布。
4.2 路线、重量、体积、车型、价格、期限、要求、联系方式等由用户提供;运营方不保证其完整、准确和及时。
4.3 隐藏或删除发布,不终止用户与相对方已形成的义务。
4.4 运营方可对违法、侵权、违反平台规则或存在合理风险的内容进行审核、隐藏或删除。
4.5 在货物或车辆发布的描述、标题、要求及其他文本字段中,禁止插入超链接、网站地址、二维码、即时通讯标识及其他将沟通或交易引向平台规定渠道之外的方式。
4.6 联系方式(电话、电子邮箱、即时通讯、收款信息等)仅可填写平台专门提供的字段;禁止在自由文本、评论、要求、图片或其他字段中披露。
4.7 每条货物或车辆发布应反映真实运输意图;禁止发布虚假、重复、测试、广告、空壳或其他误导性信息。
五、撮合、联系与协商
5.1 系统或人工撮合仅展示可能相关的选项,不构成运营方发出的缔约要约,也不强制用户成交。
5.2 交换联系方式后,用户自行协商价格、期限、路线、单证、保险、责任及其他条件。
5.3 除与特定用户另有书面约定外,运营方不作为协商一方参与。
六、用户之间的交易
6.1 运输合同、运输代理合同、车辆租赁合同、委托合同、保管合同及其他履行运输所需合同,由货主、承运方及其他参与方直接订立;运营方不以承运人或货主身份签署此类合同。
6.2 用户应自行审查相对方的资格、许可、保险、信誉、税务、制裁及偿付能力。
6.3 运营方不保证成交、履约、相对方诚信、无争议或预期商业结果。
6.4 运输质量、货损、滞留、单证返还、罚款等履行争议,由用户之间解决,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。
七、运输、货物安全与期限
7.1 运营方不承担组织、保障、监督或保证实际运输、车辆到达、装卸、固定、温控、货物数量质量完整及期限遵守的义务。
灭失、短少、损坏、变质、延误、超载、包装不当等风险,由交易各方依合同及适用中国法律承担。
用户应自行办理足以覆盖具体运输的货物保险、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必要保险。
运营方不对每笔运输实施持续物理监控,也不承担保管人义务,除非另有单独合同约定。
7.2 用户不得发布违禁、危险(未充分披露)、走私或其他违法货物;货物合法性及许可文件由相应方负责。
八、付款、结算与保证
8.1 当前阶段,运营方不保证运费支付,不代管资金,不作为支付中介,不提供托管/担保交易,也不确认用户之间的付款事实。
8.2 价格、币种、预付款、尾款、违约金、扣款、增值税、关税及银行信息由用户直接协商。
8.3 网站上关于“安全结算”“付款保障”或类似功能的表述,如已展示,仅表示规划中的功能;在本规则发布时可能处于开发、测试或有限试点阶段。在官方正式上线前,运营方不承担付款保障义务。
8.4 用户自行评估未付款、重复付款、欺诈及误转账风险;平台正式支付机制之外发生的结算损失,运营方不予赔偿。
8.5 针对通过平台提交的「运输服务申请」(见第九条 9.8 起),货主应向运营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运输服务费(含撮合、账单及后续结算协调)。该款项为平台服务对价,不构成运营方代货主向承运方转让的运费,运营方仍不作为运输合同一方;承运方运输报酬由运营方在运输服务完成后依内部流程另行结算。
九、许可、限额与付费功能
9.1 货主默认可免费发布 3 票货物;承运方默认可免费发布 1 辆车。运营方可调整免费额度,调整后在界面公布。
9.2 用户可购买额外货物或车辆发布额度(「许可证」)。货主仅可购买货物发布额度,承运方仅可购买车辆发布额度;具体类别、数量、价格以平台界面为准。
9.3 每笔许可证自运营方确认收款之日(付款确认日)起独立生效,有效期 30 天。不同许可证的发布额度可以叠加,但各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计算,不因后续购买而合并或延长。
9.4 用户申请发票后、运营方确认收款前,对应许可证暂不生效。仅已确认收款的许可证计入可用发布额度。
9.5 发布额度不足时,运营方可按平台逻辑自动隐藏用户最早发布的货物或车辆信息,使其暂不在公共列表展示;该等发布不从账户删除。额度恢复后,用户可再次展示。
9.6 当前阶段,许可证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:用户在平台选择许可证并申请发票,运营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账单;用户按账单完成付款。运营方确认收款后,在系统中记录付款日期并激活相应额度。
9.7 向运营方支付许可证费或服务费,不构成运费,也不使运营方成为运输合同一方,或承担组织、保证或监督特定运输的义务。
9.8 「运输服务申请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发起,规则同一、费用仍由货主向运营方支付:(一)货主在已发布的车辆信息页面针对单一车辆发布提交申请;(二)承运方在已发布的货物信息页面针对该货物发布其已发布的车辆,提交「提出车辆承运」提案。每笔申请均须对应一辆具体车辆,不通过购物车或与许可证合并下单;可选附加服务以页面勾选为准,提交时金额以系统记录为准。同一辆车同一时间仅可存在一笔活跃申请或提案;同一货物在被接受前可收到多份承运提案。
9.9 货主发起申请(前款方式一)或接受承运提案(前款方式二)前,须在平台填写并保存有效的收款或结算联系信息。货主发起申请时,须已发布至少一票货物信息,且其发起的活跃申请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布货物数量。承运方提交「提出车辆承运」提案前,须已发布至少一辆可用车辆,且受系统对活跃提案数量及「每车一活跃」的限制。
9.10 运输服务申请由相对方在账户中接受或拒绝:货主发起的申请由承运方处理;承运方发起的「提出车辆承运」提案由货主处理。相对方接受后,系统向货主展示运输服务账单及付款指引;货主应按时向运营方指定账户支付申请载明的金额。
9.11 价格为「面议」或未明确金额(金额为零或未定)的申请,相对方不得接受(货主发起时不得由承运方接受;承运方提案时不得由货主接受)。应先联系运营方协调固定金额后再行接受。
9.12 运营方确认收到运输服务费后,方可启动该申请项下的撮合流程,并向双方开放为履行运输所需的有效联系方式。在此之前,相关车辆或货物发布不会被锁定,运营方不保证运输组织或实际履行结果。
9.13 运输启动后,双方应依约定完成运输,并在平台确认货已交付;任一方可依法提出投诉,运营方依规则处理。运输服务完成后,运营方依内部流程向承运方结算报酬;货主不向承运方直接支付本申请项下的平台服务费。
9.14 在运输服务启动前,货主或承运方可依界面功能取消尚未完成的申请。运输启动后,取消及退款事宜须联系运营方并依内部流程处理;运营方有权依情况决定。
9.15 运输服务申请的规则与许可证购买、发票及银行转账流程相互独立;向运营方支付的运输服务费与许可证费用分别核算,互不替代。
十、个人信息与通信
10.1 个人信息处理依照《隐私协议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及其他适用中国规定。
10.2 用户同意接收服务通知、账号安全、访问恢复、账单及平台运行所必需的其他消息。
10.3 发布相关联系方式应通过平台提供的字段和机制;禁止在描述或其他区域规避上述字段。
10.4 为改进平台体验与评估网站运营效果,平台使用百度统计等访问统计工具,具体信息种类、处理目的、Cookie 使用及您的选择权,详见《隐私协议》第七、九条。
十一、禁止行为
11.1 用户不得实施危害平台、基础设施、数据库、其他用户账号及相关服务安全、稳定与完整的行为。
试图入侵、未授权访问、暴力破解、利用漏洞、绕过认证和权限;
植入恶意代码、病毒、脚本、机器人、漏洞利用工具或其他破坏平台运行的手段;
实施 DoS/DDoS、异常自动化负载、端口扫描、请求洪泛及其他导致过载或服务中断的行为;
未经授权复制、爬取、抓取、逆向工程、反编译或超出正常用户权限提取数据;
干扰平台运行、篡改数据、操纵日志、撮合逻辑、限额、支付及其他功能。
11.2 运营方记录安全事件、用户行为及其他必要日志,用于平台保护、事件调查及履行中国法律义务。对恶意行为、网络攻击、欺诈或其他违法嫌疑,相关信息和材料可依法保存并向公安机关、网信部门、检察机关、法院、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提供。
11.3 内容与表述要求
11.3.1 用户在资料、发布、消息、评价、客服沟通及其他材料中,不得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表述、描述、图片、符号及其他元素。
侮辱、贬损名誉和尊严,歧视性、极端主义、分裂主义、恐怖主义、色情、暴力及其他禁止言论;
脏话、粗俗、侮辱性表达;
无依据广告,强行推广与运输无关的第三方服务、商品、网站、应用、竞争平台等;
虚假、误导、诽谤、煽动及其他法律禁止传播的信息;
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、公序良俗、未成年人权益、知识产权及他人人格权的内容;
其他违反中国法律、网络信息内容管理、审查要求及行业监管的材料。
11.3.2 用户自行评估发布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;运营方可删除、编辑、隐藏或屏蔽其认为违法或违反本规则的内容。
11.4 垃圾信息、虚假发布与滥用
大规模、重复、自动化或其他侵扰性消息、响应、发布和通知(垃圾信息);
创建大量同类、重复或明显过时的货物或车辆发布;
发布无真实运输组织或履行意图的货物、车辆及其他信息;
刷量、刷响应、刷评级、刷限额,或在生产环境未经同意进行测试发布;
利用平台收集联系方式、做广告、钓鱼、欺诈、虚假交易或不正当竞争。
11.5 其他禁止行为
发布虚假、误导、不完整或过时信息;
冒充他人、企业、承运方、货主或运营方代表;
规避审核、限额、封禁和技术限制;
利用平台洗钱、非法转账、规避制裁或其他违法目的。
十二、投诉、审核与处置
12.1 用户可通过运营方公布的渠道报告违规、争议发布、欺诈及其他风险。
12.2 运营方可要求说明和文件,临时隐藏发布,限制功能,封禁账号,并依法保存必要记录。
12.3 采取处置措施,不意味着运营方承认自己是争议一方或对用户义务承担保证。
十三、运营方责任限制
13.1 运营方在法律和《用户协议》范围内,对承诺的数字化服务承担责任。
13.2 运营方不对用户、第三方、银行、保险人、海关、通信运营商及其他超出其控制的交易参与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负责。
13.3 《免责声明》和《用户协议》中的责任限制全面适用,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。
十四、规则变更与通知
14.1 运营方可因功能发展、法律或监管要求变化而修订本规则。
14.2 新版本自平台发布之日起生效,另有更晚生效日期的从其规定。法律不要求单独同意时,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修订。
十五、适用法律与解释
15.1 本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。
15.2 部分条款无效,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。
15.3 本文件为运营方正式中文版本;与其他语言译本不一致时,以中文版本为准。
法律依据
本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解释和适用。任何条款与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,应以强制性规定为准,其他条款继续有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包括格式条款、免责条款和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,包括平台经营者身份核验、信息保存、平台规则、投诉处理和已知违法行为处置义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及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;
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;
道路运输、安全生产、危险货物、广告、反不正当竞争、知识产权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适用规定。